2017-03-09 09:30 点击: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17年第23号
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与其他101家公益性社团,取得2016年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章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7年1月18日
